检察公益诉讼立法
具有开创性和独特性
——专访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鲜铁可
今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今年将初次审议检察公益诉讼法。过去十年,检察公益诉讼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从初创开拓到发展完善,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近日,检察日报社“正义会客厅”特邀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鲜铁可和大家聊聊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重要意义以及面临的挑战。
回应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需要
记者:目前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您认为立法的时代背景和目标价值是什么?
鲜铁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设计。过去十年,检察公益诉讼在我国经历了顶层精心设计、人大授权试点、单行立法保障、整体全面推进等阶段,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特别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职、积极作为,截至2024年12月,已经办理了110多万件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显著的实践成就。
随着检察公益诉讼深入开展,现行法律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规定比较原则和分散,诉讼的具体程序、配套制度等方面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愈发凸显,亟须通过专门立法,进一步推动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一部高质量的检察公益诉讼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系列决策部署、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司法保护需求、回应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需要、提升以法治方式治理社会的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相关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由监察司法委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我委正在积极开展此项立法工作。
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重点难点
记者:您曾在贵州省黔西南州和青海省海西州等地调研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您觉得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有哪些难点和挑战?
鲜铁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进程中的重要制度创新。检察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诉讼程序等具有一定特殊性,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无法完全满足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实践需要。国际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没有一部专门的检察公益诉讼法,因此,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具有开创性和独特性。
也正是因为其开创性和独特性,立法工作必然面临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如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如何定位?检察公益诉讼的特有原则有哪些?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如何划定?检察机关与其他适格主体的诉权顺位如何规定?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检察机关启动的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和人民法院审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如何安排?如何加强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活动的监督?等等。
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密切相关
记者:在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时,您就建议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您为什么特别关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这个领域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关系?
鲜铁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福祉。从目前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来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占全部公益诉讼案件近一半,这个领域最容易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即公共利益,而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又是宪法规定的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一方面,通过个案追究相关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促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权力;另一方面,通过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实现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损害鉴定
专业性强、费用高、周期长
记者: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损害鉴定专业性强、鉴定费用高、鉴定周期长等问题,对依法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影响很大。您调研过青海野牦牛保护公益诉讼案,对此有何感受?
鲜铁可: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损害鉴定确实面临专业性强、费用高、周期长等问题,这对依法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我去过青海,以当地野牦牛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为例,我谈几点感受:一是鉴定专业性强。损害鉴定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然而,这类鉴定往往涉及复杂的专业知识和技术,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鉴定机构或专家来完成。在青海野牦牛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鉴定机构需要准确判断野牦牛的血统占比,这需要对遗传学等专业知识有深入的了解。如果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就可能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青海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在办案中,专门聘请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的专家才完成了野牦牛综合生态价值鉴定工作。
二是损害鉴定费用通常较高,这对于办案机关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在青海野牦牛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鉴定费用包括遗传学分析、现场调查与勘查、样品采集和检测等多个环节的费用。这些费用加起来往往数额较大,动辄几万甚至上十万。有的案件鉴定费用接近甚至高于损害救济实际费用,办案成本过高,如果办案机关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可能难以承担。
三是损害鉴定周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办理效率。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损害往往具有持续性和扩散性,如果鉴定周期过长,就可能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增加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的难度。在青海野牦牛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专家深入可可西里无人区两个多月,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与分析研究,最终得出了损害鉴定结论,实属不易。希望加强相关领域鉴定专业人才培养和专家库建设,尽快制定出台司法鉴定法,规范鉴定程序和鉴定费负担方式,提高鉴定效率。
检察公益诉讼立法
需社会各界共同推动
记者: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中,您认为司法实务界、法学界、社会层面,应承担什么样的角色?对检察公益诉讼未来发展,有何展望和建议?
鲜铁可: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离不开司法实务界、法学界和社会层面的广泛支持,各方面应各司其职,共同推动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就司法实务界而言,可依据现有的单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勇于探索、不断积累办案经验,并总结其中成熟做法,为立法提供更多的实践样本,即使是将来法律施行后,司法实务界还要及时反馈实施中的问题,推动法律的不断完善。法学界,特别是三大诉讼法学界,要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包括对国外公益诉讼立法的比较研究,结合中国的司法实际,提出好的立法建议,确保法律的前瞻性和科学性。社会层面,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立法,积极表达诉求,立法过程吸纳民意、汇集民智,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
希望社会媒体多多宣传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检察公益诉讼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期待通过专门立法,让这项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更好地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检察日报 记者:王若羲 视频:正视工作室 郭奥凝 田昊 翟焜 海报:察画汇创意社 王翊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