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收押难”“送监难”
检察机关积极开展
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维护司法权威
2024年底,“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着力破解“收押难”“送监难”等实践问题。《意见》通过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有力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如何依法监督看守所、监狱收押、收监工作?如何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协作推动解决问题?近日,记者通过深入采访安徽、重庆两地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例,从中找到了具有示范意义的答案。
“我独自抚养孩子,一旦收监孩子就无人照料”,这是李某某试图逃避刑罚执行时提出的理由,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收监难”情形之一,已成为导致判处实刑罪犯未能依法交付执行的突出问题,也给检察监督带来了现实挑战。
2024年4月27日,李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处于哺乳期,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2025年1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李某某却拒不配合执行工作;联系幼儿生父,希望就幼儿抚养问题进行商议,但李某某与幼儿生父均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诿责任。
今年3月,李某某以再次怀孕为由继续拖延服刑。安徽省怀远县检察院督促该县法院依法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医学鉴定工作,以确定李某某怀孕情况。
没想到,李某某多次拒不到场接受鉴定,手机关机联系不上。原来,她已自然流产,并非处于妊娠状态。
面对李某某的逃避行为,怀远县检察院在积极与法院沟通协作、监督推动收监执行工作的同时,也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对李某某加大追捕力度。
今年6月11日,公安机关成功将藏匿的李某某抓获,后李某某被顺利收监,幼儿也被生父抚养。
案件办理过程中,怀远县检察院及时与法院会商案情,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协同推动收监执行决定的作出与落实;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优势,成功将逃避刑罚执行的李某某抓获归案。
“正是这种多元协作的工作模式,形成了强大的执行合力,对企图逃避刑罚执行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让拒执人员无处遁形。”怀远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一个更为棘手的难题——监督“高危病犯”的收监执行。
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于2024年8月被万州区法院决定收监执行。但王某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疾病,需长期透析。
王某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法院经法定程序诊断后,确认其疾病严重程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时,万州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则对王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提出了不同意见。
检察机关经实质化审查发现,虽然王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但他是累犯、毒品再犯,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该院认为王某有继续再犯罪的可能性,社会危害性较大,遂建议法院对其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2024年底,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对罪犯王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但今年1月,万州区检察院在落实“两高两部”《意见》、依法开展刑事执行监督时发现,被作出收监执行刑罚决定的王某却一直未被交付执行刑罚。
带着疑问,万州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走访了“作出收监执行——羁押到看守所——投入监狱执行刑罚”各个环节的办案人员,终于摸清了情况。
原来,王某需要每三天做一次透析,但看守所不具备羁押医疗条件。这导致“送押难”“羁押难”,没有办法“羁押”就无法投送监狱收监。检察机关还进一步了解到,王某应当投送的辖区监狱也不具备透析条件,即使将其正常收监也会面临极大的医疗风险。
如何找到一个既保障刑罚力度惩治犯罪,同时释放法治温度保障罪犯人身安全的“双全法”?
今年5月,万州区检察院与该区公安局达成协商意见:公安机关根据看守所投送监狱档期,依程序对王某执行羁押并进行体检,在医疗评估完成后立即将王某投送至能满足其医疗需求的重庆主城某监狱服刑。万州区检察院进行全程监督并全力配合有关工作。
最终,王某被收监。这是公检法通力协作,达成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保障罪犯权利三重效果统一的生动案例。
检察机关以“减存量、防增量、控变量”为工作导向,着力破解刑事执行“收押难”“送监难”问题,有力保障刑罚执行,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刑罚执行“最后一公里”畅通无阻。(检察日报 单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