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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最高人民法院详解全面推广67类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7-14 13:37:45   浏览次数:1  发布人:a357****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一些法院劳动争议、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的示范文本使用比例超过70%。一些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的审理周期大幅缩短。一些地区通过在劳动争议等领域充分发挥示范文本“要素式”问题清单作用,促推纠纷源头化解,劳动争议等案件量出现明显下降……示范文本使用率和审判质效的逐步提升,是示范文本助力实质解纷能力、效果的不断深化,当事人与律师对其愈发熟悉并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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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法院劳动争议、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的示范文本使用比例超过70%。一些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的审理周期大幅缩短。一些地区通过在劳动争议等领域充分发挥示范文本“要素式”问题清单作用,促推纠纷源头化解,劳动争议等案件量出现明显下降……

    示范文本使用率和审判质效的逐步提升,是示范文本助力实质解纷能力、效果的不断深化,当事人与律师对其愈发熟悉并广泛使用的有力证明。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全国律协发布67类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定于7月14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推广使用。这是在2024年3月第一批11类示范文本试行基础上的深化拓展,旨在便利群众诉讼、更好保障当事人诉权。

    人民法院努力把示范文本这件便民实事办好,把促推案件提质增效这件好事办实。从试点探索到全面推广,从民事纠纷到覆盖刑事(自诉)、行政、执行等多领域,示范文本正成为打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抓手。

    效能释放,解纷质效再提升

    据统计,2024年,全国法院一审案件中,自然人未请律师代理自行提起诉讼的占比达到78%。自2024年3月首次试行表格化、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以来,示范文本通过梳理同类纠纷常见诉讼请求及争议焦点,以勾选、填空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准确表达诉求。在“积极引导、自愿选择”原则下,示范文本逐步实现从“推荐用”到“主动选”、从“可用”到“管用”的转变,应用成效逐步显现。

    202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第二批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会议强调,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立案登记制的改革部署,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方便的诉讼服务。最高法有关部门在深入总结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第二批示范文本。各地法院通过邀请当地律协和行业专家开展业务培训、运用信息技术要素式辅助生成起诉状答辩状等方式,积极推广使用。示范文本在纠纷化解全流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有力推动了司法公正与效率。

    “各级人民法院将示范文本应用融入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以要素式起诉状与要素式答辩状一体应用,快速进行要素比对,确定争议焦点,既便于法官高效开展‘要素式庭审’,又有利于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形成合理预期,做实定分止争。”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示范文本列举12项常见赔偿项目,原告可通过勾选等方式填写示范文本,有利于当事人准确、全面提出诉讼请求、陈述事实和理由,更好行使诉讼权利;涉合同纠纷示范文本设置“有无仲裁、法院管辖约定”栏,有利于及时准确确定管辖法院,避免诉讼后当事人又对管辖问题产生争议;专业案件诉辩文书示范文本中“是否申请鉴定”栏,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因未及时申请鉴定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示范文本的易用性直接决定其普及程度。数据显示,到目前,11类案件中72%的当事人、律师主动选择应用要素式示范文本进行诉讼。

    示范文本的应用还在提升司法效率、助力纠纷化解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效果。负责人介绍,截至今年6月,全国法院81%的信用卡案件应用示范文本,促推信用卡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10%以上。同时,通过示范文本赋能综治中心、“总对总”等单位调解员前端化解工作,越来越多的调解员运用示范文本“要素式”问题清单,抓准、抓住争议焦点开展调解,促推先行调解纠纷量、调解成功率持续提升。今年1月至6月,全国法院先行调解量逐月增长,到6月底,全国法院四分之一以上案件通过先行调解成功化解。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对示范文本类案要素进行大数据分析,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与相关部门开展协同共治,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

    迭代升级,细节优化更便民

    提供统一、规范、简洁的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是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聚焦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更加便利群众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民举措。试行一年多以来,广大律师、当事人在实际使用中,既深入了解到示范文本的积极作用,也对增强其应用实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今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长沙举行示范文本推广应用观摩交流现场会。多地法院交流经验、分析问题,研讨进一步做深做实示范文本充分应用工作。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律师协会就推广应用《部分案件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联合印发通知,在第一批11类基础上,在刑事(自诉)、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行政、环境资源、国家赔偿、执行等9个领域新增56类常见案由。

    此次修订秉持问题导向,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着力让文本更贴合实际、更易用管用。负责人表示,从第一批试行情况看,有意见提出示范文本难以完全契合较为复杂的案件。此外,除常见争点要素外,很多当事人想在起诉状、答辩状中陈述事情来龙去脉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次修订在示范文本“诉讼请求”“答辩事项”“事实和理由”项下统一增加可供选填的“空白栏”,既能灵活适配复杂案件,又方便当事人补充案件细节。

    针对部分当事人对诉讼流程不熟悉、对法律术语不了解的情况,第二批示范文本还在细节上进行了优化。负责人指出,新增的配套填写实例和填写说明,便于当事人理解、把握相关用语,从而准确表达自身诉求。在“证据清单”一栏中,示范文本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指引,方便当事人参考提交对应证据。

    定分不易,止争尤难。多元解纷在节省时间、诉讼费,以及恢复亲情、友情、社会关系方面具有突出优势,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和考虑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意愿,在对应栏目中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可选的纠纷解决方案。对同意调解的当事人,及时组织先行调解工作,促推矛盾纠纷化解驶入“多车道”“快车道”。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前期推广应用中一些当事人反映的示范文本电子版填写技术适配性问题,最高法在本次更新迭代中也进行了优化。电子版填写支持相关栏目复制粘贴、扩容,解决了首批文本填写空间不足的问题,让群众“填得顺心”。

    推广应用,多维举措再深化

    司法为民,贵在落实。第二批示范文本于7月14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推广使用。从前期筹备到文本升级,从科技赋能到长效推进,人民法院紧扣“便利群众诉讼、提升解纷质效”的核心目标,为示范文本落地见效筑牢基础。

    在业务培训方面,最高法面向地方三级法院组织13场业务辅导培训,确保全国法院干警及调解员、诉讼服务人员等做到应知应会,“先精通、会指导”。北京、山东、福建等地法院主动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沟通,凝聚共用示范文本合力。通过分层覆盖、全面推进,为示范文本的全面应用奠定坚实基础。

    应用指引发挥着示范文本和当事人之间的桥梁作用。第二批示范文本宣传海报和使用指引已在诉讼服务中心、综治中心以及其他对外服务场所摆放,线上“二维码”下载渠道、“一案一码”电子指南也纷纷“就位”,当事人扫码即可获取类案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实现示范文本“一键获取、随时使用”。

    “群众进门有人介绍,群众填写有人指引”,群众的体验感才有保障。口头起诉的当事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使用文本时可能遇到的“不会填、填不好”等实际困难,各地法院通过配足引导辅导人员,广泛邀请调解员、法律援助律师、法学专业志愿者等社会第三方参与辅导工作,对指引渠道的“人性化兜底”,确保服务更精准,让各类诉讼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

    科技赋能为示范文本应用效果再度升级。依托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成果,将示范文本全部要素转化为结构化数据,嵌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支持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直接在线填写制作要素式示范文本,并根据填写内容一键快速调整栏目。同时,研发并分批上线67类示范文本要素识别智能回填功能,方便当事人、律师进行传统诉状的智能转化,并支持在线预览、补充修改等。“人民法院在线服务”还具备回填当事人基本信息的能力,支持当事人存储个人常用身份材料和立案常用信息,方便“一次填写、多次复用”。此外,平台已对接人民法院案例库、多元解纷案例库,当事人申请立案时可一键搜索入库案例,后续还将实现填写要素式文本后自动推送类似调解或裁判案例的功能,不断提升当事人应用体验。

    司法为民永远在路上。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持续优化示范文本内容,跟进做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应用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将示范文本嵌入综治调解、先行调解、立审执全流程,以示范文本全面应用,促推“要素式调解”“要素式审判”全面开展,让当事人感受到应用示范文本带来的好处。同时,还将做实做细线上线下引导督导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指引,强化监督指导,坚持立案登记制,纠正地方法院“应立不立”,坚守司法为民底线。

    从11类到67类,从试点到全面推广,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的升级之路,正是司法机关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缩影。随着文本持续优化、应用不断深化,司法服务将更便捷、更高效、更暖心,为群众安居乐业筑牢法治屏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记者: 孙陈亦

    见习编辑:贺晴 姚瀚|联系电话:(010)67550765|电子邮箱:fyxw@rmfyb.cn

    新媒体编辑:陶羽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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