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看过的电影屈指可数,但印度电影《流浪者》其中的一段台词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法官:法律是不承认良心的。
丽达:那么法官先生,良心也不承认法律。
电影中,大法官拉贡纳特信奉“好人的儿子一定是好人,贼的儿子一定是贼”。拉贡纳特的偏见造成了扎卡的悲剧——强盗的儿子扎卡被错判有罪入狱。扎卡出狱后为了报复拉贡纳特、反驳拉贡纳特的荒谬理论,使用各种手段,最终让拉贡纳特的儿子拉兹变成一个贼。拉兹长大后决心痛改前非,却因曾是小偷而被工厂开除,还一直受到扎卡的威胁。后来,拉兹为保护母亲杀死了扎卡,得知拉贡纳特是自己的生父后,他行刺拉贡纳特未遂再度被捕。在法庭上,辩护律师丽达从良心角度为拉兹进行辩护,认为法官和社会应当为拉兹的行为负责。
文章开头法官与丽达的对话,就出自这一桥段。
看这部电影时是1978年,我当时无法明白它的含义。
后来,我在法学院深造,再后来成为一名司法工作者,这个问题一直萦绕在怀,对于法律与良心的关系,总感觉有些似是而非,似懂非懂。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法律将受到制裁。
而良心是个人的道德判断和内在标准,反映了个体的价值观和伦理观。
那么,司法还需要“讲良心”吗?
研究众多错案的成因,不可否认,司法的复杂性,司法人员认识的局限性,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因素。但是,最让人痛心的是,仍有一些错案是由于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责任心不足和功利心太多造成的。
比如轰动一时的张氏叔侄案,法院再审判决认定:
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公安机关提供的张辉首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不完整;张辉、张高平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指认现场的见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因此,本案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没有证据,办案人员照着证据标准去“找”,背后的一些办法可以说令人发指。
在司法工作中,法律理解掌握不准确、能力不足还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对法律条文烂熟于心,但却没有底线约束。
一个能力不足的无心之错往往是漏洞百出,容易在过程中和后期被识别出来。但一个熟悉法律的人“做”的案子,往往看起来是“天衣无缝”“自圆其说”,甚至是“无懈可击”的。
若没有良心加持,司法会走入歧途。而良心的重要性不应该是在付出如此惨重代价后才被发现、明白的。
司法的良心不只是体现在对司法者的约束上,也应该成为司法评判的一项指导。
近年,电影《第二十条》引爆影视市场,引起全社会对正当防卫的关注和探讨。这部由检察机关参与拍摄的电影,可以称之为一部关于司法良心的良心剧。电影中,检察官和警察排除阻力、历经千辛万苦,终于找到了关键证据,为犯罪嫌疑人洗脱冤屈。但作为一个专业人,我在观影中乃至观影后却想的是另一个问题:
如果最后没有找到那把作为关键证据的刀,结局又是什么样呢?
王永强因欠债多年来一直饱受村里恶霸刘文经的欺凌,妻子郝秀萍被刘文经几番凌辱,自己却只能像只狗一样被拴在家中屋檐下,听着妻子的哀嚎与求救无能为力。在刘文经心满意足要离开现场的时候,羸弱的王永强突然爆发……
电影情节围绕一把刀展开,刘文经到底有没有带刀,决定了王永强是不是正当防卫。
电影可以直观地呈现事情的起因和经过,让观众既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但司法工作却是在纷繁复杂中抽丝剥茧、去伪存真。现实中,司法实践遇到的情况可能是,司法人员无法证明这把刀的存在也无法查明它的不存在,甚至可能根本没有那把刀。
现实生活可以有各种各样、无休无止的猜测和争论,但司法必须有结论且唯一。
这种情况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适用都可以被讨论,都可能引发争论。但无论如何,司法的良心会引导司法者做出更加准确的法律判断——在法律与良心之间找到最优的平衡。面对此情此景,试想,一个稍有血性的人,会不会心平气和地等待司法的正义伸张?正如《第二十条》中的一句台词:“如果你当时也看着那个人被流氓欺负,你会怎么做?”
如何把握私权救济与公权救济的尺度边界?就是要让法律的理解适用朝着良心更靠近一点。
虽然司法是个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正义也不能仅靠良心来实现,但是司法工作必须关注老百姓对法律最朴素的情感期待。
法律既是冰冷的,也是温暖而充满善意的。要真正实现法律的善意,释放司法的温暖,良心不可缺席,公平正义需要与良心相伴相随。
司法良心可以弥补法律机械性的不足,体现法律感知社会的温度,实现法律深层次的价值理念。它还可以引导司法者在面对法律与道德困境时做出符合法律根本价值和社会主流价值的决定。
另一方面,法律也深知自己的不足,所以它赋予司法必要的、关乎司法良心的权限:自由裁量权、证据审查判断权和量刑幅度裁量权,等等。
恰当地运用好这些权力,必须有高超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但仅仅靠专业性、职业化是不够的,当前,司法人员大多具有高学历和较强的专业背景,在强调专业性、职业化的同时,对司法良心的要求应提到更高的地位。
对天理、国法、人情的敬畏,对社会大众普遍价值观的感受,对法律条款深处精神的领悟,对法槌起落的谦抑审慎,无不是司法的良心所及。我们的司法工作在努力追求自身职责所确立的目标过程中,必须遵循基本的法律理念和道德良知。
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司法是个技术活,但司法也是良心活。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李喜春(作者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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