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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适用》2025年第5期目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4-30 15:14:17   浏览次数:1  发布人:79b2****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法律适用》2025年第5期目录专题研究:聚焦“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责任主体的认定——谢 勇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杨立新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朱广新专题研究:聚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适用——何宝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诉讼要论——房绍坤法学论坛论高空抛物侵权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朱晓峰“违反公序良俗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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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适用》2025年第5期目录

    专题研究:聚焦“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

    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责任主体的认定

    ——谢 勇

    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杨立新

    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

    ——朱广新

    专题研究:聚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适用

    ——何宝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诉讼要论

    ——房绍坤

    法学论坛

    论高空抛物侵权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

    ——朱晓峰

    “违反公序良俗赠与”条款之理解

    ——叶名怡

    法官说法

    减刑、假释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骆 电

    金融黑灰产的新样态与刑法规制

    ——许 浩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司法回应与裁判规则 ——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2条为中心

    ——张小舟

    青衿法苑

    离婚协议下债权人撤销权的理论探析与实现路径

    ——刘忠伟

    专题研究:聚焦“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

    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责任主体的认定

    ——谢 勇

    作者简介

    谢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

    摘要

    确认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责任主体,是消费者维权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经营者名实不符的情况下,除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外,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经营者也应承担责任;在事前同意、事后追认、特许经营合同有明确约定、消费者形成合理信赖以及特许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未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特许人或被特许人应担责;出租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对租赁商场场地经营者的经营资质未履行形式审查义务的,应承担过错责任;经营者卷款跑路恶意逃避退款申请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及时清算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转让合同义务未经消费者同意的仍应担责;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违法减资、违法分红的,应承担补充责任;公司设立期间发卡但公司未设立成功的,应由设立人担责;“背债人”“职业闭店人”与经营者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共同向消费者承担责任。明确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责任主体,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促进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

    关键词

    预付式消费 责任主体 特许经营 股东责任 职业闭店

    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杨立新

    作者简介

    杨立新,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在《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范下,与国务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22条一道,成为我国调整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规范体系中的主要部分。该司法解释全面规定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概念和法律关系,规定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效力和变更、解除规则,特别是具体规定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规则,使预付式消费合同这一非典型合同的定义准确、权利义务明确、责任规则清晰,既是审理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也是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规范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交易行为规则。

    关键词

    预付式消费合同 司法解释 法律关系 法律效力 具体规则

    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

    ——朱广新

    作者简介

    朱广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科建设“登峰战略”资助计划(项目编号:DF2023YS32)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要

    预付式消费是以消费者于合同成立时即把未来欲持续消费的总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经营者的付款方式,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有偿交易关系构造为仅经营者向消费者持续履行债务的单务合同关系,消费者由此可能长期承受经营者毁约、不适当履约的交易风险。合同解除是消费者应对经营者失信行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双重视角,对消费者可正当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作了细化规定。除可解除合同并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余额及其利息外,消费者还可以请求经营者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

    关键词

    预付式消费 消费者合同 合同解除权 预付款返还

    专题研究:聚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适用

    ——何宝玉

    作者简介

    何宝玉,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

    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总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司法实践经验,健全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确认其成员的主体,应坚持依法自治、基本生活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和成员身份唯一的原则,在当事人满足户籍在或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三个要件时,依法确认其成员身份。对于出嫁妇女、丧偶或离婚妇女、上门女婿、“空挂户”人员、回乡退养人员等的成员认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选择行政调解、仲裁、人民法院裁决等途径进行救济。

    关键词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确认主体 基本生活保障 出嫁妇女 争议的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诉讼要论

    ——房绍坤

    作者简介

    房绍坤,吉林大学法学理论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落实集体所有权的私法逻辑与实现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2BFX074)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诉讼的审理对象是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所作的决定,适格原告应当以成员身份认定的一般标准为实体法律基准,适格被告的判定应当基于功能异质的诉讼阶段展开审查,相对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在实体与程序互动立场下全面审查决定的瑕疵事由。若决定仅涉及原告而不包括其他集体成员,则既判力不及于其他集体成员;反之,则及于其他集体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诉讼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双重诉请,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双重法效果。集体成员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决定的诉求系申请诉讼行为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五要素”综合审查模式予以审查。

    关键词

    集体成员撤销权 集体决定 撤销权诉讼 诉讼当事人 案件审理

    法学论坛

    论高空抛物侵权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

    ——朱晓峰

    作者简介

    朱晓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本文系202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研究”(项目编号:24FFXB048)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5条第1款对《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第2句中高空抛物侵权场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的补偿作了细化规定。但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义务的成立要件、补偿范围、补偿数额的认定上,仍有讨论空间。对此,应在民法典内外在体系融贯的视角下,通过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来界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畴。在限缩五要件说、扩展三要件说的基础上,明确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要件为四要件。其中,应将《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5条第1款的“经公安等机关调查”与《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第2句结合起来,共同作用于补偿的认定。对于补偿范围,应在考虑是否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将之统一于《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5条第1款的“适当”限制中。具体的补偿数额,应综合运用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而将之与受害人的损害、建筑物管理人的过错程度、参与损害的原因力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过错等因素结合起来,由法官在个案中综合认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补偿 公平原则 损失分担

    “违反公序良俗赠与”条款之理解

    ——叶名怡

    作者简介

    叶名怡,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夫妻财产协议类型化研究”(项目编号:24BFX057)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违反公序良俗赠与”条款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对第三人作特定处分,这既包括赠与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也包括将属于夫妻双方的各种财产利益如债权予以实质性放弃,但原则上不包括遗赠。主观要件是该特定处分旨在维系婚外性关系。婚外赠与合同无效是全部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可请求全部返还(含折价补偿),其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无效清算而非不当得利,受赠人不享有得利丧失抗辩。在财产返还后,无过错当事人针对有过错的赠与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在内部关系中,赠与人的配偶可据此请求婚内财产分割或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请求对己方予以倾斜性照顾。

    关键词

    公序良俗 赠与 夫妻共同财产 合同无效 损害赔偿

    法官说法

    减刑、假释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骆 电

    作者简介

    骆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摘要

    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开展减刑、假释工作对于实现刑罚目的,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要坚持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正确处理好申诉与认罪悔罪的关系。要通过量化分析,构建起相对科学合理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评估体系和再犯罪危险评估机制。处理减刑、假释案件中的有关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既不能让有履行能力的罪犯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即可轻易减刑、假释,也不应让没有履行能力的罪犯失去通过努力改造获得减刑、假释的希望。再审案件重新裁定减刑时需综合考虑罪犯对原判错误的过错程度及改判的具体情形;重新裁定减刑的幅度不得超过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也不受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重新裁定减刑后再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从重新作出的减刑裁定前的上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较为合适。

    关键词

    减刑 假释 确有悔改表现 财产性判项 案件再审

    金融黑灰产的新样态与刑法规制

    ——许 浩

    作者简介

    许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

    金融黑灰产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实施的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其他与金融领域相关的侵犯财产、不法经营等行为的产业化。近年来,金融黑灰产呈愈演愈烈之势,除了传统的地下钱庄、证券场外配资等,金融黑灰产不断出现新样态,围绕贷款业务的不法贷款中介、非法代理维权、职业背债人骗局,围绕保险业务的退保、理赔骗局等,都逐渐呈现出产业化运作的特点,并滋生出与之相关联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黑灰产业链。对金融黑灰产如何加以有效规制,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务必须面对的问题。当下,对金融黑灰产的刑法规制应用足用好现有的刑法条款,充分发挥刑法在金融黑灰产治理中的作用。同时,要注重针对金融黑灰产滋生的原因和条件,开展综合治理,完善防范机制,从而真正实现对金融黑灰产的有效规制。

    关键词

    非法代理维权 不法贷款中介 职业背债人 退保、理赔骗局 金融黑灰产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司法回应与裁判规则——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2条为中心

    ——张小舟

    作者简介

    张小舟,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一级法官。

    摘要

    随着社会转型与家庭结构多元化的发展,离婚或分居期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现象愈发凸显。为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2条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双重救济路径。基于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制度功能与适用机理之综合考量,针对兼具家庭暴力特征的场景宜优先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主要侵害身份权益的情形则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若两种救济竞合,则须兼顾未成年人权益与监护权完整性,灵活选择具体路径。应以“行为禁止令”为核心,联动家庭教育指导、社会观护回访等综合性保护手段,最大程度减轻家庭冲突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消极影响。此种双重制度安排既彰显家事审判的预防与修复功能,也契合新时代家庭文明建设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治需求。

    关键词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格权侵害禁令 适用标准

    青衿法苑

    离婚协议下债权人撤销权的理论探析与实现路径

    ——刘忠伟

    作者简介

    刘忠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助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负债方配偶利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减少自身责任财产,构成诈害债权的,可以《民法典》第538条或第539条为规范基础参照适用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按照《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的衔接强制执行程序达到“撤销+返还”的法律效果,实现债权人债的保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债权人应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登记离婚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应体系化解释离婚财产处理构成诈害债权行为的判断标准,以民法典及其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确立的离婚财产分割比例为基准,在个案中充分考虑离婚协议的人身性、伦理性、整体性、债权产生时间、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权衡债权人利益保护作出妥当认定。

    关键词

    离婚协议 债权人撤销权 诈害行为 实现路径

    排  版:王怡禾

    孙鹏庆

    策 划:姜 丹

    执行编辑:刘凌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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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法律适用微信公众号

    编辑: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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