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被告人田某因提供住处给朋友吸食毒品,被该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田某接到朋友彭某电话,提出到田某住处“嗨皮”一下,田某知晓彭某是想到家里吸食毒品,便找寻理由予以拒绝,但在彭某的软磨硬泡下,最终答应了彭某的请求。彭某遂邀约胡某、彭某某等人到田某住处吸食毒品,期间田某也参与吸食。
公安机关在接到相关线索后,便电话通知田某到案,田某如实供述其提供住处给他人吸食毒品的经过,公安机关于2025年6月10日以田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田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7月10日,以田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吸毒场所不仅仅是指传统意义上的住宅、居所,也包括营业性场所、交通工具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千万不能因“好意”“碍于情面”
在自己所能管理使用支配的
住所、车辆等场所内
放任他人从事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希望大家谨记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来源:贵州禁毒】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醒您: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